2025年第1号
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铁(高炉、非高炉、回转窑—矿热炉等)、炼钢(转炉、氩氧脱碳炉)、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为主要原料,以电炉(不锈钢以电炉+氩氧脱碳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业计。
第三条 本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
第四条 本规范条件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第五条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基本要求、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消耗、安全生产、质量管理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
(一)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维护行业自律。正常生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规范企业公告前,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事项。
(二)工艺装备。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手续,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有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
(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四)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规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达到基准水平。
(五)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具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六)质量管理。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第三章 引领指标
第六条 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特色化6项一级指标、32项二级指标,合计130分。其中,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指标属于通用指标,共25项二级指标,合计100分,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特色化指标共7项二级指标,合计30分,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一)高端化。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企业工艺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注重标准制修订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质量品牌建设,积极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智能化。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落实《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开展场景化、图谱化数字化转型,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创建智能工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工业互联网与钢铁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创新典型应用场景。
(三)绿色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培育创建“无废企业”。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鼓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
(四)高效化。持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集中度提升,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五)安全化。积极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资源保障能力建设,提升铁矿、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主要生产原料的保障能力。
(六)特色化。短流程企业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金钢产品比例。提高废钢资源高效回收、高质利用能力。提升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二噁英治理水平。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
第八条 “引领型规范企业”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短流程企业在特色化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
第九条 钢铁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依据自身情况自愿合理选择申请“规范企业”或“引领型规范企业”。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3),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钢铁企业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复审,并对“引领型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必要时对“规范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应当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两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础指标、引领指标发生变化的情况应主动报告,于4月底前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4)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变更或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在自查中主动做出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发生分立;
(三)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已公告“规范企业”;
(四)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
(一)不能继续保持本规范条件基础指标要求的;
(二)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时提供《自查报告》的;
(四)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
(五)主体冶炼设备关停退出的;
(六)停产一年以上的;
(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2013年至2022年已公告的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4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4年第65号公告、2019年第12号公告、2020年第20号公告、2022年第31号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
3.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模板)
4.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模板)
附1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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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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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1 |
合规经营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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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常生产 |
不存在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或被执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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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诚信竞争 |
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行业自律,不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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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纳税 |
依法依规缴纳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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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报酬 |
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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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督察检查 |
上年度至公告前,未列入国家有关专项督察负面典型案例。规范企业公告前,不存在未完成的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整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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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备 |
7 |
产能合规 |
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冶炼设备须符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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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淘汰落后 |
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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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
9 |
环境影响评价 |
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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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污许可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履行依证排污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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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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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污染物排放 |
污染物排放、处置应当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GB16171.1)、《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等规定,未出现超总量排污、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形。2026年起应当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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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消耗 |
13 |
固废综合利用 |
铁渣、钢渣、除尘灰、脱硫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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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资源消耗 |
水资源消耗符合《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18916.2)等规定。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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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节能评估 |
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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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能效水平 |
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应当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2050)规定,2025年底前应当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基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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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17 |
生产安全 |
应当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完成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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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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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19 |
产品质量 |
生产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许可类产品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淘汰类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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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质量管理制度 |
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
附2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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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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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化 |
1 |
科研平台 |
具备相应资质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科研机构。(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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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发投入占比 |
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R&D)达到一定水平(采用上年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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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学技术奖 |
获得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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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钢铁标准 |
近5年参与制订一定数量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累计值,数据截至申报或自查年度上年的12月31日;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前5位,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前3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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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利情况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中国专利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一定水平。(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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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奖 |
获得相应级别的产品质量奖项,如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冶金特优质量奖等。(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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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项冠军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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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 |
8 |
数字化转型水平 |
按照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23001)有关要求,获得一定级别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数字化转型水平达到一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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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能制造成熟度 |
按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对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进行评估,智能制造成熟度达到一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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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工智能应用 |
推动钢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与钢铁工业深度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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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智能制造标准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要求,近5年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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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智能制造示范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智能工厂、数字领航名单、5G工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名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名单或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及标杆工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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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化 |
13 |
超低排放 |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共3项),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评为钢铁行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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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绿色工厂 |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绿色工厂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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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能效标杆 |
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标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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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低碳发展 |
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首台套应用的降碳工艺示范(中试)项目。(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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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 |
17 |
吨钢纳税 |
吨钢纳税达到一定水平(采用近3年平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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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吨钢利润 |
主营业务(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吨钢利润为正且高于行业平均值(采用近3年平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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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产负债率 |
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处于一定水平(采用上年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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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兼并重组 |
近5年与国内或国外其他钢铁冶炼企业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产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兼并重组后企业集团口径计;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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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化 |
21 |
生产安全 |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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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全事故 |
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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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网络安全管理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应承担本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定级、安全建设、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标准,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风险,保障本企业网络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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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据安全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要求,钢铁企业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并识别重要数据,具备数据分级防护能力,开展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掌握重要数据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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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化 |
25 |
资源保障安全 |
长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国内矿山、权益矿(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的铁矿供应量占企业铁矿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 短流程企业:自有或参股(股权≥10%)废钢回收加工企业、直接还原铁企业、镍铁企业(自有、母公司或控股的钢铁企业亦可)的含铁原料供应量占总消耗量达到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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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化 |
26 |
装备技术水平 |
电炉炼钢工序符合以下要求(采用上年度数据): 1.采用超高功率电弧炉(单位功率水平>700kVA/t); 2.连铸坯热装热送比例:普钢≥90%,优特钢≥60%,不锈钢≥50%; 3.电弧炉平均冶炼周期:普钢≤35min,优特钢≤50min,不锈钢≤120min; 4.电极消耗:普钢≤0.8kg/t,不锈钢≤4.0kg/t; 5.冶炼电耗≤350kWh/t,不锈钢冶炼电耗≤500kWh/t; 6.电弧炉采用底吹搅拌或电磁搅拌技术; 7.电弧炉采用电极智能调节等智能控制系统; 8.电弧炉配备集束氧枪,不锈钢电弧炉配备自耗式氧枪; 9.电弧炉冶炼废钢收得率≥92%; 10.具备废钢连续预热装置,且废钢预热温度可稳定达到40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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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炉外精炼 |
配备LF精炼炉及真空精炼装备(VD炉、VOD炉、RH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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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种冶炼 |
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种冶炼工艺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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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产品种 |
鼓励电炉钢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合金钢产品比例。合金钢定义按照《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GB/T13304.1)规定(采用上年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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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原料供应 |
1.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配套建设(含协作或合作)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企业名单; 2.具备智能分拣废钢的专用生产线,可实现废钢智能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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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
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能源转化的电力(绿电)占全年电耗达到一定比例(采用上年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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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二噁英治理 |
使用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企业需配备二噁英治理设备,并且上年度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0.2ng-TEQ/m3。 |
注:第1项至第25项指标适用于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第26项至第32项指标为特色化指标,仅适用于短流程企业。
主办单位:北京事竟成有色金属研究所 电话:010-52876997 13301259049 传真:010-68861004 地址:北京石景山科技园西井路19号宏开花园2号楼2单元401室 京ICP证10218779号-3